上海“红头文件”须设有效期否则默认五年失效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8日 05版)
新华社电(记者杨金志)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建立长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废机制,今后上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明确规定有效期;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五年后如不修改重新公布即失去效力。
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各级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上海历史上最为全面的一次“红头文件”清理目前基本完成。此次清理是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会诊”,解决规范性文件本身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上海将建立全市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逐步入库,方便文件的查询、管理和监督。
此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中,上海市政府层面共涉及431件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废止的69件,宣布失效的74件,决定修改的25件,确认继续有效的263件。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政府将于近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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