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故发生1小时内须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5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根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本报讯 (记者丛民)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根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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