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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5日 星期一

【社评】商业利益要有,社会服务也要有

为什么在对客户争夺进入白热化的同时,市场化竞争在银行收费环节并不能带来客户的满意度?当价格监管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银行收费管理的时候,银行业中间业务盈利模式与价格监管应保持什么关系?

□本报评论员 董 沛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5日 03版)

8月2日,国家发改委在自己的政府网站上,通报了多家银行违规收取密码挂失费的情况。国家发改委会同部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于7月中下旬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发现一些银行网点存在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现象。国家发改委表示,这些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价格法》、《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已依法责令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多收费用退还客户,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人们对商业银行层出不穷的收费行为的不满也是与日剧增,这成为一个颇为奇怪的现象——为什么在对客户争夺进入白热化的同时,市场化竞争在银行收费环节并不能带来客户的满意度?当价格监管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银行收费管理的时候,银行业中间业务盈利模式与价格监管应保持什么关系?

而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或许正是破解银行收费乱象的关键所在。

客观来讲,中间业务收费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所谓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的非资产业务,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方式,如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收取手续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提供的盈利约占其总收入的20%左右,其余80%的贡献来自于存贷差。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提供的盈利能达到40%左右。

这也就是说,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其商业上的合理性。而在银行业市场运行中,出于竞争考虑,目前银行提供的一些本可以收费的金融服务,实际上长期以来都没有收取费用,比如代收电信资费、水电费等。不收费的原因,在于这些业务能够给银行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在这种情况下,梳理一下目前引起大家广泛反感的银行业收费项目,不难发现,这些项目多是不能给银行带来实际利益的项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业务需要消耗银行的资源,承担一定的成本,比如跨行取款手续费、密码挂失费用等。换句话说,对于这些项目收费,是商业银行对自身利益进行权衡取舍后的考虑,甚至于在某种程度上,商业银行希望利用这种方式,挤走部分低端客户。

但问题在于,这样的考量忽视了商业银行的社会服务功能。虽然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在某些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上有自行决定的权力。但其上位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也就是说,什么样的金融服务能够收费,到底收多少钱,是由政府监管部门说了算。

现实的问题是,从2003年至今,银行收费项目已经由300多种猛增到3000多种,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实现逐条监管,确实也不现实,而《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定又较为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对银行收费项目采取适当分类的方式,或许是一种解决的办法。比如,强化收费项目的公共服务功能,对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救济,对银行金融服务的成本进行客观界定等,以便人们对银行哪些费用该收、哪些不该收,能够形成基本的判断,从而,既不至于银行一收费即招来一片反对声,也不至于银行脱离监管乱收费。

此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既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要提高金融服务定价原则的透明度。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收费不能仅仅考量自身的商业利益,也要考虑社会服务。这是监管方、从业者以及消费者衡量金融服务收费是否合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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