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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4日 星期四

甘肃出台《条例》确保职工收入正常增长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单独设章,要求企业一年一签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4日 02版)

本报兰州8月3日电 (记者康劲 通讯员龙青松)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总工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出台情况。将专项集体合同单独设章,突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地位,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目前,在全国已有的23部有关集体合同的地方法规中,单设工资集体合同专章的尚属首次。

甘肃省总工会副主席朱亚丽介绍说,工资收入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内容,根据职工工资低、增长缓慢、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加以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职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

《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每年与职工就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合同内容上要求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带薪假期,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等重要内容。同时,明确将“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内容作为协商的基础因素。

据悉,甘肃省总工会在推动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突出抓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目前已在5456户企业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职工62.4万人。

《集体合同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都应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集体合同。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想签、不愿签、怕麻烦和不愿承担责任义务等问题,该条例明确了“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情形并规定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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