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立工伤认定快速通道
原来:60天 现在:15天
工伤认定机构应在15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4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青岛近期修订了工伤认定规程,建立了工伤认定快速通道,明确了工伤认定机构应在15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用人单位遇到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应书面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新规程从8月1日起实施。
新规程规定,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