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家贼”牵出一串问题官员的警示
据新华社8月2日报道,日前,江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鄱阳县“2·11”案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37人受到纪律处分,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人受到问责处理。
今年2月11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李华波等侵吞财政资金9000余万元后逃往境外。案发后,江西省成立了查办鄱阳县“2·11”案件调查组,彻查与此案有关的人和事。调查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鄱阳县财政局会计张庆华等人相互勾结,采取伪造公章、私开转账支票、虚假支出工程款等方式,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存放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资金,资金提现后,被李华波、徐德堂、张庆华等人私分。
“2·11”案件损失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深刻。原鄱阳县财政局和农村信用社主要领导干部腐败露出端倪,不仅本人违法乱纪,而且忽视单位内部管理,严重失职渎职,用人严重失察,被家贼拖累下水,实属咎由自取。江西省对这一案件的严肃查处,行政问责一批责任人,刑究一批官员,值得肯定。
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制度源头上设防。对重权岗位,监管必须紧紧跟进,不让“小鬼当家”一口吞下“大块头”。近年来,“小字辈贪官”的大手笔,使人们对任何一个公权岗位都充满遐想。“上帝要使人灭亡,必使人疯狂。”权力与由此衍生的巨大利益诱惑就是使人疯狂的兴奋剂,不因为官小就有免疫力。因而,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实行权力阳光运作,盯牢每一个岗位,是制度反腐的关键所在。
公共财政公开透明是应对家贼难防的良方。李华波下手的资金主要是中央和省市拨付用于病险水库、农田改造等基建项目的。本应有一整套相互掣肘、严格规范的制度防范“专款不专用”或出现“资金大挪移”。内部审计和稽核应盯牢重点资金的来龙去脉;财政局也应对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岗,不给黑手留下可乘之机。事实上,该部门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在关键节点上根本不设防。由此可见,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公共财政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多一双公众监督的眼睛,就少一分资金不安全的风险。
大凡渎职失职的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往往是互相依存的,监督缺位,它们就会一起发作,不到病入膏肓,无人觉察。小小股长携近亿元财政资金外逃,而财政局长风光依旧,直到引发网民的极度愤慨才彻底查处。人们不禁要问,“携巨款外逃案”为何长达四五年时间没被察觉?是财政局隐瞒不报,还是监督部门充耳不闻?联想到之前出现的贪官隐瞒境外存款案达10年之久、情妇反水牵出贪官等等怪事,越发觉得要防范小腐变成大贪,监督触角必须前移,善于从民意发现腐败与渎职失职问题的线索,将懈怠职责者抓个正着,查处腐败于伸手之时,才能防微杜渐,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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