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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25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听证会:“民主助推器”怎么变成了“公开走过场”

赵华军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25日 07版)

近来,有关价格听证会的两则新闻持续引发热议:一则是四川省成都市出现了四名“听证代表专业户”。另一则是东莞市物价局打算举行水价调整的听证会,可是自5月26日发布征集公告到报名截止时,有关部门未收到任何市民的报名。

听证会出现“专业户”或“零报名”,看似结果相反,实际背后反映的都是听证会代表的选择问题,而这又直接关系到听证自身的公信力。

听证会到底怎么了?一项本来被誉为“民主助推器”的举措,为何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沦落成没有群众基础的“公开走过场”??

反对意见对价格决策“影响不大”

与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的听证相比,各地经常举行的涉及电、气、水等与价格相关的听证会,遭受的批评最多,“逢听必涨”似乎已成这类听证会的定律。

价格听证会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其意在确立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希望唤醒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

1998年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11月,发改委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具体规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直接影响的是消费者,其利益表达有赖于消费者代表的参与。然而,恰恰是这部分代表在参加听证会的过程中挫折感最强。原因在于,一些参与听证的代表并非自愿参加,可能缺乏强烈的参与意识和自信;第二,从自身的信息和知识准备来看,消费者代表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对技术问题知识的贫乏,以及准备时间方面的仓促,在听证过程中处于事实和心理上的劣势 ,难以用数据说话,也难以提出质疑和反驳的意见;第三,由于听证制度的不健全,即使这些代表对价格调整方案提出反对意见,但事后往往发现,最终方案既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也没有对他们的意见作出回应,由此加剧代表们“决定事先都做好了”的认识,而且在社会上也形成听证会是“走秀”、“走过场”的观念传播。

听证会面临四大困局

由于价格听证会引发的公众挫败和不信任感,让听证制度陷入了如下困局:

困局之一: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听证会的热情与日俱减。东莞市物价局的听证会出现“零报名”就是一例。

困局之二:大量的“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和“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致使价格听证会犹如一场精心组织的彩排。综观当下的价格听证,很多与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自己人”倾向,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和垄断行业关系亲密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

困局之三:听证会代表难以对定价方案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价格听证会几乎成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面的涨价论证会。从实践来看,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即普通消费者代表往往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法与经营者就实质问题展开辩论。而现实中还出现把消费者代表的座位全定在最末尾和限制代表发言的现象,如此,打算提反对意见的代表更难以发言。

困局之四: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明确的拘束作用,听而不证和没有解释、回复成为听证会的通病。在实践中,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而照样提价,有时甚至还无视听证笔录、听证纪要而径行做出涨价决定。

突破困局法律规定需明确

如何给当前的价格听证制度对症下药?行政法学家姜明安认为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哪些价格调整需要听证?谁来主持听证?听证代表的人数、比例如何确定?如何保障听证代表的质询权利、意见反馈?代表们的发言时间如何控制?如何保障最终决策者了解到所有的观点及其根据?对听证答复和信息公开有什么硬性要求?

上述问题可归纳为三个层次:听证会的代表怎样选?怎样保证代表能说话、敢说话?代表们说的话怎样才能在决策中算数?

如何选出合适的听证会代表?

合理科学确定听证会代表结构比例,是保障听证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确定代表结构比例时,应尽量减少政府部门行政官员的人数,增加基层一线和社区代表的比例,特别是不可疏漏基层弱势群体。此外,在代表的选择渠道上,要进一步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以报名为原则,以邀请为例外”以及随机选择听证代表的做法。

如何保证代表们能说话、敢说话?

代表们能说话、敢说话和说真话,取决于三个环节:一是能不能获得充足真实的信息;二是能不能拥有自由、平等的发言机会;第三,是否有严密的机制和程序对前两项给予保障和救济。

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就是各方代表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围绕定价方案进行充分辩论的过程,因而信息的掌握是否全面、真实和对称就成为听证代表能否履行好职责、能否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关键,也成为价格听证会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关键。

当前大量出现的糊涂代表、哑巴代表等现象业已显示,信息不对称已经成为听证话语权平等行使的极大障碍。要改变这一局面,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改变这种不对称,具体需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价格听证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重价格听证申请人的义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听证会代表更多的权利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具体可从四方面努力:

首先,从立法上必须明确听证申请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其次,应当保证听证代表充分知情的权利。明确听证代表有权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材料,有权要求相关各方对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所有的机构都不能随意拒绝。

再次,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平等表达权,对每一位与会听证代表的发言在时间上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即便是有所限制也应当是一视同仁。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需要明确对听证组织者在履行和保障信息公开、听证代表知情权和平等发言权等方面不力时的惩罚机制。作为听证的组织者,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听证程序的指挥者和推动者。因此,必须要警惕价格主管部门被贿买坐偏板凳,在听证会前就定调子的做法。这方面需要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围绕听证申请人义务的履行和听证会代表权利的行使增设听证组织者相关职权职责的规定,从而为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消弭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另外,怎样让代表们在听证会上说的话算数也是破解听证会困局必须面对的问题。

听证笔录是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但在实践中,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已经成为价格听证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

因此,需要建立听证笔录案卷排他原则,即最后的决策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笔者建议将现有规定修改为“听证案卷所记载的意见应当作为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主要依据”。为了切实保障价格听证制度功能的实现,还应当关注与案卷排他规则相匹配的相关善后制度的建设。如说明理由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


延伸阅读——

听证制度的前世今生

“听证”属于西方的舶来品,其传统可追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听证在英美称“hearing”,在日本叫“听闻”,在德国称“听审”,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予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上述概念都强调为了体现程序正义和公平,当政府作出可能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决定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听证的机会。

我国的听证制度虽借鉴于西方国家,但也有着直接的宪法来源。《宪法》第六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是听证制度公开和参与原则的宪法依据。

听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一般认为是伴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从地方的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把听证制度明确地写入法律,对我国现行的听证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勾画,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随后,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将听证制度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标志着听证制度在立法领域中的应用。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其中第34条和第58条分别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和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样,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更将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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