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修订不能当“鸵鸟”了,也应该运用刑法这样的重典遏制海洋生态的恶化,充当“金鸡报晓”,惩处相关责任方和责任人
【观察】溢油事故:“鸵鸟”变“公鸡”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等过程可谓是从“鸵鸟”变“公鸡”,同时也应验了“事故教训推动进步”的观点。
众所周知,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方都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子里,并扇动翅膀让沙尘满天飞,让真相扑朔迷离,令公众义愤填膺。
国家海洋局给出迟报原因是,“这次发生溢油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康菲石油公司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没有瞒报,因为“在第一时间将漏油信息上报给了中海油以及国家海洋局”。中海油多次强调:“我们只是蓬莱19-3油田的非作业者,关于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相应对外公布事宜,应由作业者进行主导。”
最近,事态发生巨大变化,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方争先恐后地率先披露信息,纷纷从“鸵鸟”变成了“公鸡报晓”。比如,同一条“蓬莱19-3油田B、C平台停产”的消息,记者分别从国家海洋局、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获悉:7月13日中午国家海洋局告知记者,当日晚上23时半中海油给记者发送邮件通报,7月14日记者收到康菲石油公司的新闻稿。相关方对媒体的态度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以往不接受记者任何的采访、提问到现在及时答复记者、第一时间通报情况等,尽管有时还是外交辞令或者语焉不详,但进步是显著的。
这样的进步似乎充满了无奈的味道,更是再次演绎了“事故教训推动进步”的历史现象。人们有理由相信,下一次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国家海洋局、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不可能再重蹈旧辙。
众多带血的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加了刑法定罪,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近年来不断健全、完善。最近10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实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6部、部门规章近30部、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400余项。矿难发生较多的山西省依据这些法规严厉处罚事故责任方最高罚金达1亿多元,让很多小矿主倾家荡产。
在追究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气愤的公众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罚金最高只有20万元。而在发达国家,罚款都是天文数字,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罚款足以使企业倒闭破产。
如果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被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可以处罚5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与500万,不同的定性将有可能导致最高处罚的差距相差25倍,也形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抵不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力度的怪现象。
由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没有人员伤亡,因此直接经济损失和溢油量是否巨大成为能够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
根据现行的198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估算,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似乎有限,不足以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定性的决定因素。
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康菲石油公司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溢油量。7月14日,康菲石油公司首次披露,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钻井液总量大约1500~2000桶之间。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约205吨~274吨。依据APIRP754(国际通用的一个标准,即2008版的公益安全事故报告指南),泄露7桶(1吨)以上就为严重泄露事故。
单纯溢油量的确认关联重大,按照现行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100吨),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国家安监总局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尽管这些规定似乎没有把大型溢油事故直接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但从中似乎也可以推断出:大型溢油事故很有可能也是安全生产事故。
不仅行政法规处罚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数额有限,目前生态赔偿也不容乐观。业内普遍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环保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我国现有海洋产业门类有12个,尚没有一部规范海洋开发与利用的法律,应适时考虑再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近年来频发的溢油事故发出警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修订不能当“鸵鸟”了,也应该运用刑法这样的重典遏制海洋生态的恶化,充当“报晓金鸡”,惩处相关责任方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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