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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18日 星期一

职工讨工资 厂家否认劳动关系 法官重调查 认定职工没有说谎

上海青浦法院纠正一起仲裁委错误裁定

本报通讯员 陈颖婷 张玫婧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8日 06版)

陈强国是上海某红木家具厂的木工,但厂家却始终不为他缴纳保险,又不支付加班工资。一气之下,他决定辞职离开家具厂,并要求企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按规定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然而,家具厂不承认其与陈强国存在劳动关系,陈强国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10年7月21日,仲裁委对该案作出裁决,陈强国的诸项请求均未获支持。陈强国不服裁决,将家具厂告上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日前,青浦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职工的主要诉求。

这个工厂太“伤人”

陈强国是江西人,在2009年5月6日到家具厂工作。这个家具厂主要生产加工红木家具、竹藤器,陈强国在厂中担任木工。然而让陈强国苦恼的是,从进厂工作之后,家具厂始终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每年除春节放假半个月,国庆、五一、元旦一共放假3天外,其他日子都得上班,家具厂从未支付加班费。

2010年,家具厂的工资计算方法变了,采取了计件制,陈强国每个月工资收入从3600元提到了4500元,这让陈强国很高兴。但不久,家具厂又修改了计件工资办法,陈的收入又有所减少。于是他向家具厂负责人反映了自己的意见,没想到家具厂负责人却对他说: “认为工资低,可以走人。”2010年5月18日,陈强国签了一份自愿辞职申请书,离开了企业,走时同时向企业提出支付他工作期间相关补偿的要求。在未获企业应允的情况下,2010年5月21日,陈强国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一张证明惹争议

在法庭上,家具厂辩称与陈强国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强国提供了一份证明,内容是 “陈师傅5月6日进入我厂,由于陈师傅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为人诚实,故决定留用我厂至今,每天工资为110元,一般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以上情况,如实证明,同时请您们放心。”这张证明落款处加盖了家具厂的发票专用章,并由家具厂投资人的岳父签了名,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2日。

但这张证明的抬头上写的却是“陈国强家属”,只是在 “国”与“强”之间加注了对调号。陈强国说,因为家人关心自己在上海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同时也为了证明自己与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自己在2009年8月2日曾要求家具开了这份证明。可谁知证明将陈强国的名字写成了 “陈国强”,陈强国发现后告诉民投资人的岳父,老岳父图省事,就直接在 “国”与“强”字间加注了一个对调号。巧得很的是,该家具厂正好有一位师傅叫“陈国强”。家具厂据此称这份证明是开具给“陈国强”的,只是后来被陈强国以某种方法拿走了,而对调号则是原告事后自己加上去的。

法庭认定职工所言是事实

那么陈国强是谁,他又是怎么说的呢?原来陈国强是该家具厂的推销员, 2009年5月进入家具厂,每天一百多元的工资。他也没有办理过用工登记,家具厂也没有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据其所言, 陈强国送法庭的证明材料是家具厂开给他的。陈国强称当时他与妻子产生矛盾,为了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才让企业开的。他还补充说,现在这份证明已遗失了,并称他不认识陈强国,也不知道陈强国是怎么拿到这张证明材料的。

法院最终认定这份证明材料是家具厂开给陈强国的。法院认为,陈强国持有证明原件,陈强国从素不相识的陈国强那里取得这份证明的可能性要远低于证明抬头写错的可能性。2011年4月21日,法院派法官到家具厂进行实地勘察,陈强国对于厂内环境的描述非常清楚,这同样可以说明其在此工作过相当一段时间。

据此,法院判定家具厂应支付陈强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且家具厂应为陈强国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于陈强国认为家具厂降低其工资待遇导致其辞职,要求家具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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