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发生轻微事故当事人应撤离现场协商处理,不及时撤离现场的,警察应当依法强制其撤离。
交通事故:“慢速处理”的代价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为轻微事故。制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目的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发生轻微事故后迅速撤离现场,保证道路通畅、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生活中,常看到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现场争辩不休,甚至站在道路中间讨价还价。此举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面临处罚,而且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本案就是一例。
—编辑手记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一些当事人在道路中间,争论是非,讨价还价。江苏省宜兴市一市民正是因此酿成更大的交通事故。
2011年7月初,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就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讨价还价丢了性命
李英和张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李英坚持留在现场商谈赔偿事宜,被随后行驶的车辆二次撞击死亡。
2009年12月19日17时20分,家住江苏省宜兴市59岁的李英骑电动自行与张学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蹭。
事故发生后,张学忙走到李英身边,一面拨打110报警,一边查看她的伤情。张学看到李英只是手背擦破一点儿皮,便提出到路边协商解决,而李英坚持留在现场与张学商谈赔偿事宜。
李英蹲在事故现场与张学交涉时,苏克、金兵两人各自驾驶轿车经过此地,因天黑没有发现事故现场,先后撞了上去。
当日17时26分,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时李英已死亡。
由于两辆轿车接连相撞,李英的死亡到底是由哪辆轿车造成,交管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诉讼索赔50万元
李英的家人将三位肇事者以及三辆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李英的家人处理完后事,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与摩托车车主张学、两辆轿车车主苏克、金兵协商赔偿,但三人均认为自己无过错。
2010年3月,李英的家人将张学、苏克、金兵三人以及三辆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索赔50万元。
庭审中张学辩称,自己的摩托车与李英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仅给李英造成微伤,属于一般交通事故。李英死亡原因是后两辆轿车与其相撞所致,与本人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克和保险公司认为,张学与李英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第一次事故,便没有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的刮蹭是造成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张学与李英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将李英撤离机动车道,最终导致其死亡,张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金兵和保险公司认为,李英死亡乃苏克驾驶的轿车首先撞击造成,金兵驾驶的轿车再次撞击李英时,其已经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及保险公司均表示,死者李英作为成年人,明知长时间停留在机动车道的危险性,应及时主动撤离,但其在他人劝说下,仍然坚持不予撤离。正是因为李英坚持不肯撤离现场,蹲在道路中间与张学商讨赔偿事宜,导致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李英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李英受伤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没有过错。当时正值下班高峰,现场有很多围观人员,目标明显。两辆轿车撞击李英之前,有不少车辆经过事故地段都能安全避让。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轿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及时避让所致,李英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在当地法律界引起反响,业内人士就此案发表了不同看法。
观点一,李英死亡原因属摩托车刮蹭、两辆轿车相继撞击所致,因无法确定三名被告各自责任,依照公平原则,应由三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李英死亡是摩托车、两辆轿车合力作用的结果,三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三,摩托车仅导致李英轻微受伤,其死亡原因属后两辆轿车相撞造成,应由两辆轿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观点四,从三名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分析,撞击李英的摩托车过失较大。张学驾驶摩托车更应当看清受害人李英,而苏克、金兵驾驶轿车撞击李英时,她已经蹲或躺在地上,给两辆轿车的驾驶人员观察带来难度。事故主要责任应由张学承担,苏克、金兵承担次要责任。
法庭判决死者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张学及时报警并劝说李英撤离现场,已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英不愿撤离现场,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其过错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0年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张学驾驶摩托车与李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致李英轻微受伤,张学应对李英的轻微伤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学及时报警并劝说李英撤离现场,已履行了应尽义务。李英未能听从张学劝告及时离开现场,最终导致与两辆轿车相继碰撞致死的后果。因此,张学对李英的死亡没有过错,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英在轻微受伤时不愿撤离现场,蹲在机动车道中间影响了机动车正常通行,其过错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李英蹲在机动车道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轿车司机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避让。因此,李英的过错行为属于被动型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两辆轿车“交强险”所在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李英承担10%的责任,轿车司机苏克、金兵各承担赔偿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辆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7月初,笔者从无锡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 “ 快速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载明,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交通事故尤其是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究竟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理此案的宜兴市交巡警大队警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此案,李英与张学第一次发生刮蹭仅造成手背擦伤,依照《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应属于轻微交通事故。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或者机动车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上,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在现场先书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而新修订的规定则不同,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撤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相互查看证件和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交通事故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在道路上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停车位置后,将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当事人双方首先撤离现场的,将减轻责任或免于处罚,否则将被要求强行撤离现场,并受到处罚和记分。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洲平说:此案,李英受到事故摩托车刮蹭,停留在机动车车道与对方讨价还价,不肯撤离第一现场,其行为违背了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本人对二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庭考虑到她是受害人,所以酌情判决她承担10%的责任。
宜兴市交巡警大队警官说:交管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有5种情形例外,不适用这一规定: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或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一旦遇到以上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