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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14日 星期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12个月内不批新增客运班线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4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王冬梅) 7月1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近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要求,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共造成54人死亡、148人受伤,其中湖北省仙桃市发生一起26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惨重,教训十分深刻。通报分析,这些事故不仅暴露出客运车辆超速超载、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下客、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货运车辆监管有漏洞等薄弱环节。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要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营驾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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