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话题】劳动者何时才有高温休息权
7月6日,安徽省人社厅、卫生厅、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对于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据悉,这是安徽省首次发布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新华网》7月7日)
进入炎热的夏天,从以往的情况看,工人在高温作业下受伤害的事件不时发生。对于在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给予他们适当的高温补贴很有必要,但更关键的是,面对酷暑高温,劳动者何时才有休息的权利?谁来保护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生命安全?
通常,人们关注劳动者的高温保护,往往只关心高温补贴是否到位,但实际上面对高温伤害,补贴并非关键,劳动者的休息权才是关键。然而,由于我国高温保护法规的不足,在一些地方,不仅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高温补贴无法到位,更有甚者,高温作业者的生命安全也得不到保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到现在仍在“暂行”,而且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农间作业”,并不涵盖当前迅速发展的第三产业。其实,在炎热的夏季,各个行业的劳动者的高温保护都是不可忽略的,《暂行办法》显然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劳动产业结构。虽然各地政府根据《暂行办法》,结合当地情况规定了相应的高温补贴标准,但是均有共同的不足之处:一是《暂行办法》和地方规定未明确法律责任,即使用人单位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二是这些地方规定往往由一个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性,没有明确的劳动保护主体部门,这样一来,在监督、责任追求、行政执法、赔偿纠纷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三是《暂行办法》和地方规定本身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何为高温作业?休息时工资、津贴如何计算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高温劳动保障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和统一工人高温津贴的水平,改变各地工人高温津贴标准不一,而且补贴力度不足的局面;另一方面,要赋予职工在高温下的休息权,让劳动者在面对足以伤害自身健康的高温时有说“不”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拿到少量高温补贴。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政策执行的力度,让劳动者高温保护的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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