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赚取房租差价 法院认定行为违规
北京朝阳区法院办案人员表示:针对此类情况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我赚的就是 “ 差价 ” !
法明 图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赚取租金差价的行为构成违规,作出对其违规所得,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没收的判决。
房地产经纪部门违规吃差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4月1日,我国首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严禁中介机构吃差价。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为此曾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法院对中介吃差价行为进行司法认定,对规范房地产秩序有积极的警示作用。
该案原告殷女士自2006年1月5日起将一套房屋委托给北京中天置地公司代为出租,2010年3月27日,又与该公司续签了代理合同。2个多月后,殷女士要出售该房欲解除代理合同,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天置地公司违约金5000元。但中天置地业务人员说,他们每月收取的租金要高出给殷女士的租金200元,他们吃的就是这个差价。只有业主赔偿他们全部损失,才能解除合同。殷女士无奈与之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在被迫赔偿了中介的差价损失等费用后,中天置地公司才把房屋交还给殷女士。殷女士认为,中天置地公司每年无偿使用其房屋15到45天为“工作期”,相关合同中也约定了“工作期内的租金作为乙方佣金”,却还要收取承租人的中介费,从中吃差价,其行为不仅违约,而且违规,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其多年来赚取的差价14400元,并返还其赔偿给被告的差价损失等费用。
在法庭上,中天置地公司对其多年来一直吃差价的行为并不否认,公开宣称他们赚取的就是这个差价,他们认为要求殷女士赔偿的都是其公司的可得利益及因解除合同实际赔偿给客户的损失。因此,在殷女士同意了赔偿公司损失的要求后,公司才同意解除合同。
朝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按照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房地产经纪相关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时不得违规赚取差价,因此,中天置地公司就涉案房屋代理出租事宜赚取差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但法院同时认为,对于违规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其违法所得,亦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没收。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未能举证因被告的违规行为导致合法利益受损,故对双倍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因而原告要求返还中介赔偿金等费用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殷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已于日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认为,中介经纪机构代理房屋出租,既收取当事人的报酬(委托费、佣金),又收取房屋承租人中介费,还要赚取差价,这是严重违规、坑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中介公司利用房主的房屋赚取差价,无疑损害了房主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但记者调发现,近年来,北京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在房屋转租经营活动中,均存在赚取“差价”行为,甚至影响到北京房屋出租市场价格,中价公司从房主手中低价收房,再高价转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租凭市场行情,致使房租一路上扬。针对中天置地公司吃差价的违规行为,北京朝阳区法院办案人员表示,他们将就此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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