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规避执行说“不”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1日 05版)
新华社电(记者顾瑞珍)“对规避执行的行为如不加以有效遏制,不仅会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将直接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说。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有的恶意处分名下财产,使执行困难重重;有的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悬空债务;有的在预期要败诉时就着手实施规避行为,给执行阶段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带来困难等等,手段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初步估计,执行难的案件中有15%左右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行为的危害性,决定于2011年度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继续加大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公布并解读了9起各地法院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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