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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11日 星期一

【给您提个醒儿】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1日 04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国家对工资支付

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国家对最低工资

有什么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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