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 购车人竟向盗贼下“订单”
山东宁津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买车人、盗车人一同批捕

预约买赃同罪 法明 图
本报讯(通讯员高忠祥 董海徽) 山东省宁津县的王某为贪便宜,在付钱后没有提到车的情况下,竟向盗贼下“订单”预购赃车,结果与盗车贼同罪被批捕。5月11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王某、盗车贼冯某依法批准逮捕。
现年31岁的王某,系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人,常年在天津、北京、沧州等地干装修。2010年春天,与王某一起在天津干装修的冯某见他经常打车到工地干活,便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购买一辆便宜的报废车,王某听后非常高兴,但要求价格不能高于三千元。几天后,冯某联系好卖家老方,便带王某一同前往看车。老方带冯某和王某到一小区见到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白色三厢夏利车,王某看后表示满意。几天后,老方打电话给冯某要王某过来交钱提车,没想到钱给了老方后,老方的同伙竟以去开车为名拿着钱一去不返。王某、冯某见钱被拿走,便找老方要车,老方许诺说:“钱别要了,咱出去转转,走远一点,如果有合适的就给你踅摸一辆。”
当晚,冯某接老方电话称要去踅摸车。冯某便开车带上王某接上老方去了静海县,在一小区门口放下王某后,冯某与老方携带作案工具在该小区盗窃了一辆白色夏利N3轿车给了王某。后王某一直开着这辆车,直到2010年10月27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查扣。经上网查询,该车系天津市静海县2010年3月14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现价值19000元。2011年4月12日、13日,王某与冯某相继落网。老方现在逃。
检察机关人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解释》第四条还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说,该案中,王某被冯某告知老方要为其去踅摸一辆车时,他并没有拒绝,还与冯、王二人一同前往,证实其三人事前有通谋。当冯某与老方将盗窃来的夏利轿车交给他时,王某欣然接受,证实事后王某对盗窃所得的夏利轿车予以收买,应按盗窃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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