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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5月11日 星期一

最高法院:醉驾并非一律构成犯罪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11日 001版)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介绍说,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云南、四川、浙江、内蒙古等多地先后对当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首例醉驾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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