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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5月07日 星期一

【有话直说】劝酒者该负什么责任

□杨 涛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07日 003版)

“醉驾入刑”执行后,各地交警部门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如果说很多醉酒司机被抓后拿“被劝酒,不得已”当借口,那么,劝酒者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有人提出“强劝司机饮酒当处教唆罪”,当追究劝酒者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在刑法中,教唆者一般被视为共同犯罪,按照被教唆者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但实际上,劝酒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劝酒者既非要求他人醉驾,更非要求他人交通肇事,被劝酒者对于酒后是否驾车还是有独立意志的,且许多劝酒者还劝醉酒者不要开车。故按照现行刑法,无法对劝酒者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一种情形下,劝酒者涉嫌犯罪,即劝酒者不但劝他人饮酒,还劝他人酒后开车。如果他人因此酿成交通事故,劝酒者主观上就有劝人醉驾的意图,具有教唆的故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即便是只劝他人喝酒而未劝他人酒驾,出了交通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2008年9月6日,上海一公司老总要求司机去KTV接送,又与其在KTV内共饮,导致司机在其后的驾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法院便判该老总和另外两位劝酒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从民法上讲,劝酒者有附随义务,即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未履行,劝酒者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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