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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5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单位以我违反“不得吵架”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5日 007版)

“这样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啊?”

漫画 李法明

我在一家三星级的宾馆工作,做的是客房服务。宾馆老板一直非常注意我们服务员的态度,要求我们尽量为顾客服务,并将“工作期间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写到了宾馆人员的服务规程中。本来我一直干得不错,可没想到不久前遇到一个特别难缠的顾客,我没忍住与其发生了争吵。此后,宾馆老板根本不听我的解释,马上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把我给开了,理由就是我违反了宾馆不得与顾客吵架的规定。

请问,宾馆这么做合法吗?

读者 王燕

王燕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该宾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其原因是“违反宾馆不得与顾客吵架的规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行之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你所在的宾馆“工作时间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规定,就属于规定中的“劳动纪律”。因此,你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如果宾馆的该规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程序,宾馆就无权以此为依据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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