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 城管不管
上海二中院判城管履行法定职责
本报讯(通讯员刘海)楼下的酒家安装5匹空调外机,每天发出的高分贝噪音,让楼上居民于某几乎无法正常生活。他向当地城管投诉,但城管认为于某的请求不属执法范围为由予以拒绝。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城管应履行法定职责。
于某和谈某家住上海市控江路1200弄的一座楼内,与底层的天龙宫酒家相邻。天龙宫酒家在其东侧墙上安装5匹空调外机、北侧墙上安装遮雨棚及一排水斗。2009年7月7日,于某以电话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杨浦区信访办在转交给杨浦城管大队办理的《人民来电处理单(转办)》上“来电内容”一栏中记载:“反映其住房底层违章搭建开设饭店和点心店,现在每天大量噪音和大量油烟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来访对此不满,要求加以整治”。
2009年9月9日,杨浦城管大队书面答复于某:“你反映控江路某号(天龙宫酒家)破墙开店、噪音、油烟、违章搭建雨棚、水斗等影响您生活的问题经区信访办转我大队办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您反映的问题不是城管执法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如您认为相邻酒家侵害了您家权益,可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
2010年2月21日,于某、谈某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于同年5月24日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于某、谈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杨浦城管大队作出的书面答复,判决杨浦城管大队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天龙宫酒家在东侧墙上安装的5匹空调外机、北侧墙上的违章棚及一排水斗。
原审法院认为,杨浦城管大队收到有关部门转办的于某反映天龙宫酒家相关情况的来电处理单后,未予立案,亦未进行事实核查。杨浦城管大队应履行对于某反映的情况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遂判决:杨浦城管大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谈某、于某反映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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