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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5日 星期一

辽宁规定对未成年嫌犯应慎用刑事强制措施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5日 005版)

新华社电 (记者范春生 于力)辽宁省公安厅日前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其中首次明确提出,对可能被判处拘役等五种情形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5种。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方面差异很大,大多是受人教唆、盲目随从或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具有明显的偶发性。《辽宁省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

据辽宁省公安厅的相关人士介绍,由于未成年人思想相对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模仿欲和好奇心强,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极不易防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依照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辽宁省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要求,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现好,并具有防卫过当、犯罪中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上述规定还提出,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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