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黑律师”给你带来危害
为非法牟利,现实中有不少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冒充律师(俗称“黑律师”)为当事人打“官司”或进行非诉讼服务。这些“黑律师”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且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危害。
【案例】经过8个月的工作,农民工杨莉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面对杨莉的追讨,老板说,你有本事到法院告去,不付工资又能把我怎么着?
2010年6月3日,一个自称姓李的律师不知从哪儿得知杨莉想起诉的消息,找上门来说:为保护像你这样的弱势群体,我不仅象征性的收费,而且包你赢官司、包你拿到钱。杨莉非常感动,当即交给李律师2000元代理费及工资欠条,让律师代理诉讼。可事后,律师音信全无。
【点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及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此,聘请律师时,应要求其出示律师职业资格证,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函和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费收据,甚至还可以上网查询律师执业证号码以辨别真伪。
【案例】2010年8月11日,为与丈夫离婚,郭芳经人介绍找到了曾帮人打过几场官司的张律师。张律师表示,看在朋友的面上不收一分钱,但车费、住宿费、伙食费得由郭芳负担。法官那边得打点,否则你别想赢官司,正巧分管这片的法官是我的哥们儿,我可以帮你代劳。当然,如果你熟悉,也可以自己去。郭芳给了律师“打点费”,可没过几天,律师又说要请法官跳舞,郭芳只得再打点。结案后,郭芳知道律师既没有请法官吃饭,也没有请法官跳舞。
【点评】《律师法》第40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本案律师所说请法官吃饭、跳舞及其类似行为,无疑为法律所禁止,也为法官所不应该接受,“张律师”的实质是以请客、拉关系为名滥收费用,并将责任推给法官,当事人务必警醒。
【案例】王娟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6级伤残。经咨询律师,得知可获得各项赔偿23万余元。律师开出的6000元诉讼代理费,让王娟觉得太多,而朋友推荐的刘律师则表示可以减半收费。王娟决定让刘律师代理。之后,法院的判决赔偿医疗费用3万余元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来王娟可以获赔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刘律师均没有作为诉讼请求提出,反而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点评】担任律师的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也必须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才能以专职律师的身份执业。“黑律师”法律知识、分析法律关系能力、诉理选择、调查取证的技巧、案件处理火候的把握等等,自然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结果往往只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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