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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4日 星期一

【热点观察】河南推行减刑假释案公开审理

本报记者 余嘉熙 本报通讯员 肖鹤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4日 001版)

一场关于处理假释减刑类案件的变革,近日在河南商丘市中级法院公开上演。这是该省第一例在监外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也意味着今后在河南,由法院公开审理此类案件变成现实。而引起更多关注的是,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职务犯罪人员假释减刑案件,今后将更多被晾晒在司法公开的阳光下。

一场“特殊”的公开审理

4月1日上午,商丘市中级法院第九审判庭正式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场还有近百名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律师、法学家、记者。该案当事人彭国伟33岁,淮阳人,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曾被减刑一年半,这次因及时阻止其它犯人脱逃立功一次,再次被监狱提请减刑2年。

在法庭调查环节,监狱警官向法官提交了彭国伟的建议减刑意见书,并陈述他狱中表现和重大立功事实。豫东监狱当庭提出减刑请求:“鉴于彭国伟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我们向法院申请为彭国伟减刑2年。”随后检察机关开始向刑罚执行人员和服刑人员提出质询。彭国伟的管教干警和同监区服刑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他本人也做了申辩陈述。庭审最后他说:“如果我能获得减刑,我会积极改过,继续认真接受劳动改造,出狱后用实际行动报答社会。”按照要求审理结果还将在其服刑的监狱内公示。

从书面审结到公开审判

“如果在去年4月以前,对彭国伟这样有过立功的重点典型案件我们将举行专门的听证会。”负责审理此案的商丘中院黄小珍法官说,另外还有一些普通案件,则首先需豫东监狱向商丘中院提请减刑,同时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法院对减刑申请进行书面审理。“即便是举行听证会,又全部是监狱干警和罪犯的证明,很难听到不同的声音。”黄小珍说,法院对减刑、假释的审理,更多依赖于监狱提出的建议材料。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减刑、假释审理又向司法公开迈出一大步,第43条明确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河南省高院出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则(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确定开庭审理基本原则,为监外公开开庭审理奠定法律基础。“这才有我们对彭国伟减刑案件的监外审理。”商丘中院负责人说,根据上述规定:假释案件、假释罪犯的减刑案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案件、原为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减刑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审理的减刑案件等都应公开审理。据了解作为河南省高院的8个驻监巡回法庭之一,商丘中院做了多方面探索,此前曾首次让人民陪审员参与监督工作。

能否围堵监狱腐败漏洞?

事实上,随着一些罪犯减刑、假释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新闻见诸报端,社会上对于此类案件的质疑之声日益增大。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调研后得出结论——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易发领域。“尤其是对于一些公职人员落马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在没有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大家的猜想,认为有内情。”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的薛少卿律师说,以往法院对此类案件多是书面审理,存在一定弊端,为暗箱操作提供土壤。

薛少卿认为,虽然目前还没出现专门就职务犯罪中官员假释减刑案件的审理,但彭国伟案已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这种说法得到旁听此案的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认同。“一旦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减刑、假释案件就容易滋生腐败。”现在法院、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已不具备刑事属性的减刑、假释案件,而且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这实际上是对监狱在减刑、假释上考察权能起到更大监督和制约。此外引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等监督,又为案件公正性增加一层保险。

“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是司法公开、公正的必然要求。”河南高院审监庭庭长韩兆印说,公开审理不仅可以避免群众的合理怀疑,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可使法院在审理时听取多方面意见,从而使司法裁定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据了解,为增加此类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审理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下,今后在河南,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涉黑、涉抢、涉恶等十年以上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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