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综合判断醉与非醉” 看上去很美
□李克杰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2日 003版)
据4月21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旨在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交的审议意见建议,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使“醉酒驾驶”标准更科学,执法更规范。其理由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生理反应也有不同,如果简单地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认定是否“醉酒”,一律处以拘役,一来可能会放任真正醉酒驾驶的人,二来可能会加大执法成本。
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并无可行性。如果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很可能会让醉酒驾驶变得无刚性标准,可能为“人情案”、“关系案”留下通道,给执法司法权力提供寻租空间,最终架空刑法新增的醉驾入罪条款。
因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一个具体、刚性且数据化的标准,而“意识反应”则是一个没有明确尺度的模糊标准,只要驾驶人没让人看出来醉眼朦胧、昏昏欲睡,或者驾车蛇形行驶,结果可能只要未引发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意识反应正常”,其中的执法水分可想而知。
添加“意识反应”模糊指标,也涉嫌违背立法目的和宗旨。众所周知,我国的传统酒文化让酒驾和醉驾屡禁不止,即使在法律处罚日趋严厉的情况下,这两种违法行为仍然不能得到有效遏止,醉酒驾驶引发的重特大恶性伤亡事件频发,社会反响强烈。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才果断将醉驾入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如果采取所谓的“综合判断醉与非醉”标准,可能大大消解醉驾入罪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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