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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2日 星期一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

部分委员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2日 001版)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0日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在今天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对此表示了赞同;与此同时,部分委员也认为对以个人或家庭为征税主体等问题还应该进一步研究。

杨德清委员说:“我同意‘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也同意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同时,杨德清委员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在税法的修改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力度。第二,要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

金硕仁委员则认为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更加合理。“打个比方,两个三口人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缴个税;而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够合理。”金硕仁说:“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宜早不宜迟。”

方新委员认为调整起征点和征收标准是体现此次个税法草案“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精神较好的办法。她说:“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起征点应当是按照人均实际负担,以一个家庭作为一个单位来收。例如,一个人的月收入是4000元,但是他的妻子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小学,实际负担很重。”

徐显明委员分析认为,我国目前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原因在于基本制度上。他说:“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家庭不是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对象,需要先修改宪法。”另外,徐显明认为,税收不能解决所有收入不公问题。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调整起征点及完善税率;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会政策调整;对某个个体的不公,主要靠权利救济途径实现。徐显明说:“不能把所有与收入不公有关的问题都归于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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