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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星期一

【社评】土地违法案件的共性及其警示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0日 003版)

据新华社4月18日报道,为充分发挥查处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5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这5起案件是:安徽省和县政府违法批、占土地案,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13家企业违法占地案,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山西省原平市村干部王金元等违法采煤案。这些案件涉及地方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既查事又查人。5起案件共给予19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5人。目前,行政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均已落实。同时,国土资源部还公布了另外6起正在挂牌督办的案件和7起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

为遏制土地违法现象,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对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地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该制度自2007年实行以来,有20个市县主要负责人被国家土地总督察请到北京约谈,与此同时,9个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也对多个城市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在约谈后,社会各界一直对下一步的处理方式既有期待也有担忧,担心约谈过后可能一切照旧,违法行为依然我行我素;期待约谈过后会有新气象,违法行为会有所收敛。现在,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相关土地违法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可以说,这既是对公众期待的一种回应,也是对约谈可能走过场的担忧的一种澄清,更是对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地区和人员的一种警告。

分析国土资源部此次公布的多起土地违法案件的事实和查办情况,不难发现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批先占,在国家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变相违法占用土地;二是违法用地面积大,这些违法案件所涉土地面积动辄上千亩;三是违法用地用途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有的是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如水泥等;四是既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纠正,不搞既成事实,又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不搞下不为例。五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仅通告了已查清案件的处理结果,而且对正在查办的案件也一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这样的处理方式具有警示意义和震慑作用。

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值得深究的地方。首先,这些案件普遍违法的时间跨度长,多数都在一年以上,在这一时间跨度内,土地管理部门不可能没有发现,但是却未能有效制止,其中的原因值得总结;其次,有些违法案件占有耕地时间长,土地复垦费用大,有些违法用地即使恢复原状,损失也很大,这样的后果令人心忧;再次,对有些违法用地行为,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是不知道,但是在发展冲动或违法成本小的驱使下,公然违法,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视;第四,有些违法案件几经反复,其中甚至有被约谈过的,案件处理时间过长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警示意义和震慑作用。

上述警示或者是教训,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汲取。比如,违法成本小这一导致许多领域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或者完善怎样的制度以避免这一问题在国土资源领域的重演?如何落实为更严格的制度或法律?比如,对于一些地方因政绩冲动公然违法的案件,对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的处理,要足以成为其他官员的警示牌;再比如,针对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有所改变,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不要让小违法演变成大违法,更不能让其成为其他违法者仿效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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