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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19日 星期一

一人工资两种算法,企业乱“打算盘”被投诉

工作一月余工资单上成“负200元”

律师提醒打工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避免产生纠纷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19日 004版)

本报讯 “我工作了一个多月,前几天辞职。昨天,公司财务部把账算出来,我的工资竟是负200元。”4月13日,在义乌打工的邓永海告诉笔者,他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1150元工资。

邓永海是安徽人。2月底,他应聘成为义乌长鑫玩具公司的拼装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当时承诺第一个月保底工资15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2000元以上。”邓永海说。

一个多月后,邓永海觉得这家企业不适合自己。4月5日,他向企业主刘正军提出辞职,并得到批准。刘正军让邓永海4月10日到公司结算工资。

4月10日,邓永海来到公司,工资单上的“负200元”让他大跌眼镜。“我工作了一个月零5天,按约定应有1750元工资,除去预支的600元,公司应付给我1150元钱。”

对此,笔者采访了刘正军,刘表示,当初他和邓永海达成口头协议,必须干满一年,每月保底工资1500元。

“现在邓永海提出辞职,他的工资只能按件计酬。”刘正军说,邓永海工作效率低,实际月工资为700元。其间,他曾向公司预支600元,还领了200元餐费,再减去100元住宿费,所以尚欠公司200元。

“当初老板和我说免费食宿的,怎能出尔反尔?”邓永海十分郁闷。对此,刘正军解释,只有在公司干满一年,才能享受免收食宿费的待遇。

接受采访后,刘正军同意免收食宿费,并支付邓永海100元工资。不过邓永海不愿接受,表示将向劳动部门投诉。

对此,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表示,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达成口头协议,企业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标准产生争议,劳动者必须自行举证。若双方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产生争议,而企业也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照企业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金京华提醒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劳动者进厂打工应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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