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从标签“成本论”看商家与法律的博弈
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实明码标价,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便利消费者日后维权、减少纠纷而言,给每个商品贴上标有价格和超市名称的标签,是时下最现实可行的选择
据4月13日、14日《河南商报》报道,最近,在河南,包括丹尼斯、世纪联华、家乐福在内的几家商业企业接到了一批罚单,被责令整改,原因是一“职业打假人”投诉这些超市价格标签不规范,未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粘价格标签”。目前,这些超市已委托相关人员把《关于物价面临上涨压力的紧急报告》转交国家发改委,称若给每件商品贴价格标签,在不改变企业利润的前提下将这些成本均摊到商品上,平均每件商品将涨价0.18元。河南物价部门召集相关企业开会,了解情况。
此前,不少人并不知晓关于超市商品的价格标签有此具体规定,大多数超市也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现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修订的。从法的位阶上来说属于部门规章,其上位法是《价格法》等。根据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前对消费者的明确告知。
明码标价的内涵和实现方式会随着经济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而有所调整,如同11年前的那次修订完善一样。具体到此次事件,超市上书的理由并非毫无道理。比如,超市销售量大,商品进价波动频繁,给每一个商品都贴标签工作量较大等。规章可能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然而,一些商家因此便可以不予执行吗?有意见可以提,就像今天上书国家发改委一样,走正常的途径和程序,找适合的部门,但说得直接些,一直没有依法行事,被投诉、罚款了,首先想到的是法有问题,而不是检讨自己,是何道理?
再看商家的这份报告,商家煞费苦心地计算出给每个商品贴标签的成本,并直白地表示这部分增加的成本要由消费者来出,即商品要提价。分析起来,商家没有理清这一事件中的因果关系,所谓“成本增加”的说法并不成立。试想,如果这些超市从2001年1月1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之日起便严格遵守规章,给每一个商品贴价格标签,还会出现今天被罚的局面吗?所谓“成本增加”其实是为一直以来的违法行为埋单,不是什么额外增加的成本,而是一直在获取非法节约下来的利润。换句话说,这个成本早在10年前就有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商家口中所谓“成本巨大”、“不合时宜”的贴价格标签制度,在当下是有现实意义的。不久前,家乐福等超市因价格欺诈被发改委处罚,如果标价贴到每件商品上,还会出现看错标价、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的纠纷吗?再如,一些超市对售出的过期商品、问题商品拒不认账,即使消费者有购物小票也无法充分、完全地证明某一商品出自某一超市,因为同一品牌的同款商品条形码相同。都是××红烧牛肉面,你说在哪儿买的都行,以至于有“非常有才”的超市辩解称“过期的商品是消费者故意带进超市,栽赃嫁祸。”可见,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实明码标价,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便利消费者日后维权、减少纠纷而言,给每个商品贴上标有价格和超市名称的标签,是时下最现实可行的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河南一地的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纷争,而是所有消费者与商家博弈过程的一个缩影。尽管不少商家都表示“顾客是上帝”,但做得显然没有说得好。消费者忍受商家不明标价的行为已经多年了,如今商家刚开始被开罚单,就像“会哭的孩子”一样跟国家发改委讨说法。孰是孰非,公众自有判断。
事件的最终结局尚有待观察。但有些东西是必须坚持的:谁也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选择性地守法;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应落实到商家生产、经营、销售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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