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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12日 星期一

山西制定工资集体合同范本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12日 007版)

本报讯 4月8日,山西省人社厅向社会公布新制定的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试用期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据介绍,山西省将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保障职工在工资分配中的“话语权”。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让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让职工真正得到实惠。对此,该省制定并公布合同示范文本,让各企业执行。

“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试用期变为‘白用期’,求职者不但难签劳动合同,而且工资待遇也没有保障。”山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该示范文本专门对试用期职工工资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企业设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新标准,太原六城区和古交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由850元提高到了980元。

示范文本还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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