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提高离退休人员荣誉津贴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07日 002版)
本报讯(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靳彦丽)河北省日前出台规定,为全省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离退休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最高金额由150元调整为300元。
按照规定,河北省凡获得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调整为: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每月由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每月由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每月由150元调整为300元。获得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每月由150元调整为300元。
河北省规定,荣誉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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