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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30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应该有”

□杨涛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30日 003版)

最近,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在驾车撞伤人后刺死伤者案,又被热炒了起来。此案在庭审中,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见3月24日《京华时报》)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应当对他从轻处罚。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网民的群起围攻,“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直指律师。

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十多年,仍然出现恶毒攻击辩护律师的言论,不啻于一种悲哀。在我看来,这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收获的的往往是无数的口水与板砖,以至于一些律师不敢也不愿为“坏人”辩护。

虽然律师队伍中确有一些人从事了与律师职业不相符的行为,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却缺少不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因为这恰恰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表现。

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过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在法律上他是无罪的;而公众认为的“好人”,在法律上他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也是剥夺了他的权利。

律师的职业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在我看来,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妨碍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见哪怕是“胡说八道”,也是他履职的体现。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或者对他进行人身攻击。

那怕是一个“坏人”最终会被法庭认定为是“有罪”的,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法律依据。事实上,尊重“坏人”的权利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审判,之所以能经受起历史的检验,正是因为审判者给公认的“坏人”以最充分的辩护权,每个“坏人”都有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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