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从源头治理车辆超限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28日 005版)
本报讯 (记者于宛尼)3月23日,记者在交通运输部获悉,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立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从车辆制造商、车辆运营商、司机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分别进行治理。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4万公里,农村公路里程345万公里。
然而,由于车辆超限严重,造成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大量损害。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介绍,《条例》对车辆超限治理主要体现在源头治理、路面监控、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大吨小标”是卡车生产环节的潜规则。购买“大吨小标”车辆的目的是偷逃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税费。《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车辆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此外,《条例》还规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规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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