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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25日 星期一

【新华时评】依法刹住“搭车涨价”风

新华社记者 雷敏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25日 004版)

近来我国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借着这股“东风”,似乎不少商品都找到了涨价理由,“涨”声此起彼伏。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价格监管部门应依法刹住“搭车涨价”风,规范市场秩序,稳定民众预期。

从婴儿奶粉到幼儿园托费,从高档白酒到日化用品……涨价一方声称,价格上涨确因成本上升无法消化,实属无奈。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这些“涨”声背后,有的确是成本上升导致价格提高,具有合理成分。但也有为数不少的涨价,既不是成本推动,也不是需求推动。少数企业趁着物价上涨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个别趋利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渲染紧张气氛;有些龙头企业或行业合谋涨价,牟取暴利。这些跟风涨价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大多数商品是市场定价,但放开市场绝不等同于撒手不管。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赋予政府价格监管的职能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武器已经具备,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要做的就是尽快依法采取行动,对有违法嫌疑的涨价行为进行调查。而一旦审查属实,就应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此外,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必要时政府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实施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这种做法在发达国家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韩等国都有政府干预价格的先例。事实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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