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国家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22日 001版)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 (记者张伟杰)记者今天从最高法院了解到,为配合去年修改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该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最大变化是删除了此前相关解释中有关确认程序的内容,取消了申请赔偿应当提交确认文书的规定。同时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此前,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确认,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因此,经过依法确认也是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必要条件。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挡住”了很多申请人。
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实际上扩大了赔偿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赋予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和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终局决定权。
与此同时,取消确认程序后,除刑事羁押赔偿案件因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外,其他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
对此,该《规定》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进行质证,以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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