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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8日 星期一

【有话直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还是归法律

□汪彦玲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8日 003版)

每年的“3·15”都有“霸王条款”的身影,今年也不例外。

细观媒体列出的这些条款,如“中介称,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基本不赔”等,可以看出,商家惯用的一个伎俩便是:最终解释权属于他们,消费者不容置喙。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作出明确解释,而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如果法律对“最终解释权”没有最终解释权的话,那么,任何规则和道德在利益面前都可能败下阵来。于是,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消费者跌入陷阱后,便拿出“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拼命解释。

“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合理解决。但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时,行使“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单方面的理解,对相对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无法实现“最终解释”,也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商家与消费者的解释都不是“最终解释”。

因此,应尽快将“最终解释权”写进法律法规中,给消费者和商家一个最终解释,也给正常的消费和市场环境一个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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