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母亲请分清法律上的是与非

单身母亲 明辨权利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从审判实践出发,来关注一个特殊的妇女群体——单身母亲。
单身母亲不仅承受着生活上的压力,还忍受着精神上的孤独。在培育孩子的同时,单身母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呢?
单身母亲 你有很多权利
权利一
孩子生活费增加可以“多要”抚养费
王女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后遭遇“金融危机”被单位裁员,靠打临时工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日常生活支出。为“争一口气”,她坚决不找前夫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认为自己“生得起就养得起”。
在他人劝说下王女士起诉孩子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法官解析——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权利二
非法同居所生孩子受法律保护
林女士与王某同居生子后发现王某是已婚人士,并已育有一子。林女士后与王某断绝往来,自己一人带着孩子生活。随着孩子慢慢长大,日常生活开支增加,林女士觉得以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抚养孩子存在困难,但是如果去找王某要抚养费,自己与他又没有合法的法律关系,如果他不同意,法院会受理这样的案件吗?
法官解析——
仅2010年一年,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就受理了21件涉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其中有16人为单身母亲,且这16名女性与他人同居生子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
本案中虽然林女士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关系,但是他们的孩子却不会因此而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可以要求父或母一方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单身母亲 应走出这些误区
误区一
不让前夫探望孩子
张女士与丈夫杨某离婚后,孩子由张女士抚养,基于对杨某的种种不满,张女士拒绝杨某探望孩子。为此,张女士还几次搬家,几次给孩子转学。而多时未见父亲的孩子渐渐对张女士产生了抵触情绪,加上经常转学,最终导致孩子产生厌学情绪。
法官解析——
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离异后,如果母亲不让父亲探望孩子,一方面侵犯了男方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剥夺了孩子的父爱。为了避免对方探望孩子而“东躲西藏”更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孩子得不到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会对其自身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误区二
抚养费“漫天要价”
李女士与郭某离异后独自带着儿子,生活非常艰辛。李女士身体不好,经常看病吃药。后李女士起诉郭某,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数额超出了郭某的承担能力,其个人的医疗费亦以孩子的名义向郭某主张。
法官解析——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抚养费一般为父母月总收入的20%~30%。本案中李女士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于法有据,但其个人的医疗费以孩子名义向郭某主张却没有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她的该项诉求。抚养费是给孩子的,请求对方给付的也只能是孩子自身的抚养费,并且孩子不是要挟对方的工具,抚养费也是有标准的,不能“漫天要价”。
误区三
对孩子管教过严或疏于管理
16岁的小秦从小父母离异,跟随母亲长大。母亲因为忙于生计,对小秦疏于教育,小秦没念完初中就辍学了,跟随母亲来京打工,其间结交了一些年龄相当的朋友并经常于深夜时分出入歌厅。后在歌厅内与人发生口角而将对方其中一人扣押在宾馆,最后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解析——
对孩子管教过严或因工作关系疏于管教,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有的单身母亲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去要求孩子,事实上这么做对孩子并无益处。
丰台区法院法官曾经审理过一起被告人因嫌单身母亲管教过严而意图杀母的案件,当然,这是一个极端例子,但不管怎样,过于严厉的管教确实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同样,疏于管教也不行,孩子自控能力较差,容易走上歧途。从该法院2010年至今年2月份审结的161件、195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有29人来自于单身家庭,细究其成长背景,家庭教育方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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