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表决通过
本报讯(记者张楠)2月25日,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表决通过。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做出了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鼓励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鼓励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职责,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等。此外,遗产法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经基本结束,共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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