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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26日 星期一

“恶意欠薪”首次入罪

“黑心老板”最高可判7年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26日 001版)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法律规定是必须支付的。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有时还引发一些讨薪人被打等恶性事件。”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增加这一条,并将它作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后盾,将为劳动监察部门提供更加有力的工作方面的保证。”

近年来,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件频发。据统计,2009年,全国各级工会共受理劳动争议36.2万件,其中主要为拖欠工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的报告显示,欠薪逃匿事件多发。以广东为例,2007年786起,2008年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

全国总工会多次建议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网上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赞成增加这一罪名。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多位常委委员呼吁对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周玉清委员说:“在我国,恶意欠薪这个问题曾经非常严重,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早就应该把这个内容写进法律了。法院系统执行难的案件中关于欠薪的案件比例很大,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这个原因。”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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