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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25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公车私用收费”绕不开的两个问题

□张贵峰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25日 003版)

据2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纪委书记苏志佳在参加两会分组讨论时表示,未来广州市公车将安装GPS跟踪系统和身份识别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经批准非公务用车将采取有偿使用措施,试点单位估算,拟按照每公里1.5元~1.7元收费。

在公车私用很难一时根绝的大环境下,以“公车私用收费”的方式进行赎买,不失为一个“两全”的做法。一方面,能立竿见影地起到节省费用的效果——据悉,去年广州黄埔区试点这一做法,全区300多辆公务用车的使用费节省了约1/4;另一方面,能照顾到长期以来公务人员形成的对公车私用的某种习惯性依赖。

但细想一下便会发现,“公车私用收费”面临的问题也有不少。首先是合法性问题。公车私用一旦公开计价收费,在无形中便将原本公用性质的公车营运化了——公车似乎成了客运经营车辆,私用者似乎也成了购买这种运输服务的旅客。而依据我国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是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否则便是必须取缔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次是合理性问题。“每公里1.5元~1.7元”的收费标准虽有补偿公车损耗的效果,但与当地每公里2.6元的出租车价格相比,仍然比较低。这对于那些无权“公车私用”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公。也意味着,收费的 “公车私用”仍然是一种福利性用车。更不用说在现实生活中,公车私用和公用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实际上并不清晰严格。

通过收费补偿公车私用成本,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长远之计在于,彻底改变公车的福利性,还其公务需要的本义:一方面,公车私用必须绝对禁止——如果一定要收费,也应该是惩罚性而不是补偿性的;另一方面,公车数量必须彻底精减——既然公车2/3的时间都在私用,那大体意味着2/3的公车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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