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论坛】法律援助要突出“四性”
□周锋荣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24日 002版)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应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突出“四性”:
机构设置灵活性。为进一步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各级工会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以保证职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不具备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工会,可以借助社会资源,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及管理人由同级工会委派。
援助经费保障性。在劳动争议案件面前,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常常因经费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地方工会应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只作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和办案经费。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则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杜绝这两笔资金混淆使用。
工作方式创新性。采纳各地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创新发展。如建立省际、城际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推行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地方工会与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等。
援助对象针对性。工会法律援助要针对性强,区别于政府法律援助,主要面向职工和工会组织,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尤其是要将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视为重点领域,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作为重点事项。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余干县支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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