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答复济南政协委员“馒头税”提案
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潘耀民委员坚持认为税率过高并不科学,还增加百姓消费负担
本报济南2月22日电 (记者丛民 通讯员葛红普)“不能让馒头已经到老百姓嘴边了,却还要再加一道税。”在目前举行的济南两会现场,市政协委员、济南民天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耀民提交了一份关于降低“馒头税”的提案。这已经是潘耀民连续第3年提交类似的提案。针对该提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表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潘耀民委员所说的“馒头税”,是指对馒头征收的增值税,目前税率为17%。据介绍,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是13%。
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复制品”,应执行13%的税率。“把面粉做成馒头,过程很简单,比做挂面还简单,附加值本身不是很高,而且毛利率很低,但税率却要高出面粉不少。把面粉做成馒头,要多缴纳4%的税,不仅不合理,而且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
记者了解到,对于潘耀民委员的3次提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2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了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作出解释。
山东省国税局表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提案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省国税局表示,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3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对于税务部门的答复,潘耀民委员并不认同。他坚持认为,税率过高既不科学,还增加百姓消费的负担,更不利于食品安全。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上讲,都应该降低馒头的增值税税率,“政府正千方百计平抑物价,降低馒头税率无疑是最科学、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