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百日要约行动”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河北:企业行政方接到要约书15日内答复
本报讯(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杨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已列入河北省“十大幸福工程”。日前,河北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发文,提出于3月至6月在全省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并明确要求企业行政方自接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要作出书面答复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按照规定,今年河北省将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世界500强在冀投资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同行业工资平均水平且增长缓慢的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多数职工工资支付标准的企业,续签或重签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等7类企业,作为重点推动对象,力争在6月底前,各地85%以上的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其中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世界500强在冀投资企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抓好重点企业的同时,河北将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由基层工会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上一轮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不足60天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并重点实施3个“一百”计划,即百家知名国有企业集体要约计划、百家外资企业要约计划、百家知名民营企业要约计划。
河北省总要求,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将及时介入,向企业下达“整改建议书”,依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推进。
杭州:将每年第一季度定为“要约行动”季
本报讯(通讯员施琦 乐华 记者李刚殷)近日,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将每年的第一季度定为“百日要约行动”季度,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按照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一般为1月1日~3月31日。今年是第一年,时间为2月1日~4月30日,其中,准备阶段为2月1日~2月15日,实施阶段为2月15日~4月15日,总结阶段为4月15日~4月30日。
要约的范围包括,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工资协议到期需要续签或重签的企业,已签订工资协议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工资协议对工资调整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上级工会联合会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主推荐产生的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签订行业、区域工资协议。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方或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方和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条件不成熟而请求暂缓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对不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如仍然拒绝应约,由市和区、县(市)总工会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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