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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22日 星期一

北京农民工劳模可申请落户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22日 005版)

本报讯 (记者郭强)日前,市总工会下发《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劳模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工会将保障农民工劳模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租购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依据《意见》,市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建立重大节日期间入户慰问与日常关心帮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深入劳模家庭,了解劳模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争做劳模困难的第一知情人、第一帮助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督促解决人。

工会将根据劳模的实际情况,配套相应劳模疗休养专项经费。根据劳模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制定疗休养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保证每名在职劳模每两年至少享受一次休养。各级工会定期组织劳模体检,及时掌握劳模的身体状况,在职劳模应保证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离退休劳模每两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将为劳模建立身体健康档案。

工会还要积极协调劳模所在单位社保部门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等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劳模的社会保障权益。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模,各级工会要优先帮助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的申请事宜,以妥善解决劳模的住房困难。

工会将保障农民工劳模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租购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全国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落户。

此外,各级工会还将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专项基金制度,以解决劳模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临时困难,减轻劳模家庭的生活压力。劳模身故后,其所在单位工会要发放劳模丧葬抚恤金,帮助已故劳模家属解决善后工作。抚恤金标准为全国劳模每人50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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