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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15日 星期一

云南规定工程开工前须预存工资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成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15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陈昌云)1月28日,被困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滇黔交界大山深处的53名川籍农民工,经云南省总等四级工会和地方党政协调,用湖南省郴州市电力公司缴纳的30万元工程保证金支付了他们被拖欠的部分工资。记者了解到,云南省总这种解决欠薪方式即将成为该省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定”行为。

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可获得施工许可证。

该《规定》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建筑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3%,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划存。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到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已缴保证金的一纸证明,成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开户凭证,未按要求出具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处于层层转包工程中的农民工如何拿到工资?《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工程项目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监控义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因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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