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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04日 星期一

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04日 003版)

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经鉴定已经构成五级伤残,虽然肇事司机已经被判处交通肇事罪,但这并不足以弥补对我的伤害。这起交通事故对我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痛苦。我听说现在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犯罪分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请问,如果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赔偿我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读者 王强


王强

根据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你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002年7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丁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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