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全国家政服务人员目前在1600万至2100万之间。与此同时,家政行业的立法及家政人员的权益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洛阳一家政人员工作时身亡,并由此引出——
保姆坠楼身亡后的法律话题
一个庞大的劳动群体——保姆、小时工,他们扶老携幼,买菜做饭、洗衣擦地……在替他人解决困难的同时,赚取微薄的收入,一旦权益受到侵害,作为劳动者的他们却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是我国立法的空白,也是不该发生的认识误区。
——编辑手记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河南洛阳一位五旬的农村妇女在他人家中做保姆,工作中坠楼身亡,其应获得何种赔偿,由谁承担责任?
2010年底,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保姆坠楼身亡
警方调查,保姆坠楼身亡,由于无目击证人,公安机关无法作出坠楼原因的结论。
洛阳市民王平丽(化名)委托当地某家政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其找一位保姆,2008年5月7日,来自洛阳市农村的妇女王华(化名)与王平丽在服务中心见面了。
服务中心、王平丽与王华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家政服务中心接受王平丽、王华的委托,介绍王华为王平丽从事保姆工作,雇佣时间从2008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每日工作时间为8时至17时,工作场所在王平丽家中。
协议同时约定:服务中心每月收取王平丽服务费660元,其中600元支付王华工资,余下作为服务中心的管理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王平丽与王华之间的关系,处理双方的申诉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王华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如王平丽对王华的服务不满意,有权要求服务中心调换;执行带薪休息制,王平丽应保证王华每月休息时间,以便其处理个人私事及回服务中心汇报工作;王平丽与王华双方发生矛盾或其他重大事宜,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当日,王平丽向服务中心交纳了半个月服务费330元后,将王华领到家中。
2008年5月22日,王华按时来到王平丽家中上班。下午,王平丽与儿媳、孙子外出,王华一人在家中打扫卫生。
当晚21时25分,王平丽所在小区保安值班长接到电话,称有一女人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值班长当即拨打了110。
经洛阳市警方调查,该女人是王平丽家中的保姆王华,死亡原因为坠楼。
由于王华坠楼时无目击证人,公安机关无法作出坠楼原因的结论。
一审判雇主赔偿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王平丽虽然对保姆的死亡无过错,但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原告所受损失的15%为宜。
王华的丈夫周平安(化名)将服务中心、王平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20余万元。
2009年8月,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服务中心、王平丽与死者王华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包含两种法律关系,第一,服务中心与王平丽、王华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中,服务中心作为居间人为王平丽、王华缔约从中斡旋,虽然合同中对居间人有协调处理双方关系、处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调换服务人员等权利义务,但并未改变该合同的性质。
王平丽认为王华与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协议的约定,服务中心与王华不存在经济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没有为王华按《劳动法》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服务中心与王平丽、王华之间存在的是居间关系,原告周平安要求被告服务中心赔偿王华死亡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王平丽与王华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王华死亡时间无法判断,其是否是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死亡无从认定。虽然王平丽对王华的死亡无过错,但应该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原告所受损失的15%为宜。
被告王平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630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服务中心赔偿20万元
王平丽与王华未形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周平安各种经济损失205706元。
周平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周平安认为:王华与服务中心之间是雇佣关系,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可以佐证,一审认定服务中心与王华属居间合同关系错误。
王华是在工作时间从工作岗位坠楼身亡。根据王平丽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事发当日其一家外出,留下王华一人在家打扫卫生。事发后,王平丽回家发现王华的手机和鞋子在家中,煤气没有关,锅已烧糊,充分证明王华是在工作中坠楼。
根据现行法律,王华与王平丽不是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政服务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故应当认定王华与王平丽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王平丽辩称:本人与服务中心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王华是受服务中心指派到自己家中工作,本人不应是赔偿义务人。
服务中心表示:一审认定服务中心与王华是居间合同关系正确。本案中雇主是王平丽,雇员为王华,服务中心不是赔偿义务人。
2010年底,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从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内容来看,虽有服务中心受王平丽和王华委托,介绍王华为王平丽从事家政服务,但从协议中三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服务中心拥有王华和王平丽服务关系终止与否的决定权来看,应当认定服务中心与王华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王华是受服务中心的委派到王平丽家从事家政服务,故王华与王平丽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雇主责任。由于王华坠楼的原因并未查清,作为雇主的服务中心不能证明王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责任。
专家:应制定“家庭劳动法”
首先在理论上要正确界定劳动关系,在适当的时候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认定劳动关系的范围,制定“家庭劳动法”等下位法,完善劳动法的体系。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认为:保姆、清洁工等家政人员因为擦玻璃、打扫房间等家务活动从高层建筑坠楼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保姆与雇主发生纠纷不属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无法提起劳动权益诉讼,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认为:我国现在的劳动争议范围过于狭窄,制定《劳动法》时没有的劳动纠纷或者很少出现的纠纷,已经大量出现,然而却找不到救济渠道。
黎建飞表示,我国《劳动法》公布于1994年,当时的劳动关系主要指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法律中所指的单位大多是清一色的国有企业,以“法人”的形式出现,所以《劳动法》使用了“单位”这一称呼。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单位”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传统观念中的单位范围日渐缩小,非规范性的单位范围日渐扩大。但是,这些非规范性的单位并未进入《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劳动者与之发生纠纷,无法依照《劳动法》进行维权。比如保姆,上海有几十万人,北京仅城八区就有20万户家庭请了保姆,总数也在几十万人。这么大的人群,却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
黎建飞认为,用“雇主”和“劳动者”的概念称呼劳动关系双方比较准确。司法实践中,只要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并为其支付报酬,就是雇主。雇主不一定局限于有完整结构的组织和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还包括个人。倘若我家需要人打扫卫生,找来家政人员服务,这时我就是雇主,出了事故我应负责。
明确了雇主和劳动者的范畴,也就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劳动关系就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基于使用劳动而产生的关系。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为他人提供家政服务,只要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从用人单位或个人处获得报酬,双方形成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
黎建飞建议,应扩大劳动争议的范围。首先在理论上要正确理解和界定劳动关系,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认定劳动关系的范围,同时细化《劳动法》,在《劳动法》内部对劳动争议进行规范,制定“家庭劳动法”等下位法,完善《劳动法》的体系。
只有劳动的内涵清楚了,劳动关系的内涵才能清楚,劳动关系的主体才能扩大,《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才能扩大。
孙德强也认为,只要我们承认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动争议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出台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法律也就成为必然。
学者:出台“家政行业劳动保障规章”
“家政行业劳动保障规章”将对家政服务合同、家政人员保险等诸多与家政服务员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范。
近年来,随着家政行业队伍的扩大,从事家政的保姆人员越来越多。
2010年12月9日,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了“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讨会,从会上获悉,有关部门拟推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保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的法规——“家政行业劳动保障规章”。
近年多发的“保姆荒”及家政人员权利遭受侵犯后无从救济的现状,使得家政行业的立法及家政人员的权益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据统计,全国家政工的数量在1600万到2100万之间,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其权利义务却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状态,部分家政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伤害、打骂、虐待、性骚扰案时有发生,超时工作现象普遍存在。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曾参与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她认为:“家政行业劳动保障规章”将对家政服务合同、家政人员保险等诸多与家政服务员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范,但只适用于家政公司的家政人员,而不涉及零散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其主要障碍在于部分人的惯性思维,认为家政服务人员受雇于家庭,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希望家政行业这部保障性权益法早日颁布出台,让从事家政行业的保姆大军受到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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