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痛医脚”没意义
2010年12月31日下午,河南省鹤壁市一位老太遭遇车祸而奄奄一息,街边好心人拨打120求救,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及时出诊,发现受害人伤情严重且是无主病人时,就冒充病人家属再次拨打急救电话,把老太太转到鹤壁市京立医院。鹤壁市警方透露,他们已经对冒充老人家属拨打电话的一名医生和两名护士采取了刑拘措施。
医患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关系的设定有自主权与决定权,具有自愿性。但在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自愿性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对此,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救助管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这就是法律上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为了追求合同正义而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法律机制,强制缔约制度得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扬弃,体现了合同正义的精神,是合同正义制度化的表现之一。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强制缔约义务首先是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其次是医疗资源的独占性所决定。
但是,医疗服务合同毕竟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医生有救治的义务,患者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但现实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到今天没有解决:法律既然规定了强制缔约后,还应当保障医方的“合约”利益得到实现,而在这方面却没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制度保障,医院抢救危重患者后没人支付医疗费的情况经常发生,致使一些医院不得不采用拍照留影的方法,防止危急的“三无”病人逃费。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应社会医疗保障等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特别是对于无主病人或突发事件急救措施的补偿机制不完善,医院有时候也确实很为难。所以,通过该事件我们更应该反思:如果有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无主病人的治疗费用不管怎么着都能找到“下家”,类似把老太太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的事也才可能不再发生。
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争论这些年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但关注的结果,其实都在事件上,在对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评判上,而没有从根本上找原因——为什么类似的医疗事件会屡屡发生?
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医生也会想办法规避种种经济的和法律的风险。西方有句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相对社会科学的法律来说,自然科学领域的医学更注重经验法则,而不是法律规则。医疗活动是个“良心活”,今天你可以对这三名医护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问题,明天又如何保证另一个被拉到医院的“三无”病人,能得到医护人员的尽心治疗?
笔者先从医后入司法部门,目前从事审判 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笔者认为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还是要从立法入手,要尽快完善与急救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后,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起救助“三无”病人的专项应急基金。出了问题,单纯追究医护人员的责任,这是头痛医脚,除了能达到转移视线,加深医患矛盾和相互误解外,对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多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