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13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被寄予厚望的“第一例”可能不了了之

□李克杰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13日 003版)

发生于2010年11月下旬、纠正于12月初的“跨省拘捕”案受害人王鹏,至今依然未得到精神赔偿。对此,宁夏吴忠市公安局称“仍在研究中”,并称两个月内肯定有答复,如果王鹏不接受,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事件的直接当事方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相关人士则认为,“没有(给王鹏)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见1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去年12月初吴忠警方决定纠错跨省拘捕案、释放王鹏不久,王鹏及其律师就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请求,当时媒体报道称,吴忠警方相关领导已经口头同意了受害人王鹏的请求。不曾想,时过一个多月,一度被誉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第一例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给人一种处理结果很可能不太乐观的感觉。

这“第一例”莫非要泡汤?当然,公众之所以高度关注这个“第一例”,目的不仅在于王鹏能否获得新国家赔偿法及时到位的关怀和呵护,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王鹏这一个案实际地观察、评判曾被寄予厚望的新国家赔偿法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能否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为百姓提供良好的法律救济。

然而,就王鹏案而言,要获得精神抚慰金明显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障碍:一是新法的适用时效问题,二是有否“造成严重后果”问题。这两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王鹏能否获得精神抚慰金以及获得多少。从法律效力看,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王鹏被错误羁押的时间虽然跨越新法生效日期,但新法生效前被羁押7天,新法生效后被羁押1天。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实行分段计算的话,那么羁押1天的精神损害后果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严重”的程度。因而,王鹏恐难以获得精神抚慰金。

即使被错误羁押的8天时间全部适用新国家赔偿法,那么,还有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严重后果”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显然并非“有精神损害即给予精神抚慰金”,而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一来,明确“严重后果”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而目前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其结果很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对精神抚慰金赔偿能拒绝则拒绝,这恐怕也是吴忠公安局利通分局认为“没有(给王鹏)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根本原因所在。

原国家赔偿法由于赔偿范围狭窄、索赔程序欠缺、没有精神赔偿,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主要问题,但现在看来,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条件,赔偿的认定依然很难,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