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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10日 星期一

【给您提个醒儿】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10日 004版)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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