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当“抢救伤者”遭遇“保护现场”
新闻:据1月3日《广州日报》报道,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车司机。事后,他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然而,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事故全责。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合法准确。但考虑到杜先生的施救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案件引发公众对“抢救伤者”与“保护现场”究竟孰轻孰重的讨论和思考。
假如公共服务跟得上
□贺 方
救人和担责是否必然存在矛盾?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因为类似的案件以后还会出现。如果这样的价值冲突不能得到合理的平衡,即便救助者的责任被适当减轻,也起不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并且鼓励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不过,法律同时对这种救助行为课以了义务——“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然而,鱼和熊掌往往不能兼得,多数情况下,救人就不能保护现场,而保护现场就无法救人。
前段时间,深圳一老人摔倒后由于无人搀扶窒息而亡,正如当时一位网友所言,“不是没有人情味,而是社会的经验教会了我们,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类似的困境,与其说是当事人的困境,不如说是公共服务的困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的自觉救人,在效率上与公共服务的救助相差无几,相信更多的救人者会首先选择借助公共服务来救助受伤者。公共服务越及时有效,救人者陷入道德困境的概率就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救人和担责之间的对立,不单单是救人者的道德困境,也是公共服务不到位的困境。如何从这些个案出发,推动我们的公共服务再上台阶,才是解决此类道德难题的最好途径。
坚守生命至上的价值判断
□李劭强
也许有人说,承担全责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坚守,是防止那些恶意破坏现场者。这当然是一种可能,但任何时候,人的生命都应该放在首位,救死扶伤的善意应该无条件地被保护。
在车祸发生时,是否救死扶伤首先是个价值判断问题。至于救死扶伤是否破坏了现场、是否导致了责任无法认定,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使救死扶伤造成了事故责任认定的麻烦,也应该在是否需要先救死扶伤这个问题上,作出清晰的价值判断。而事实判断是可以逐渐接近的,毕竟通过一些人证、物证可以最大限度地还原现场。
不可否认,有时事实判断是个麻烦事,涉及很多琐碎的细节、已逝的情节,但是并不能因为事实判断麻烦,就放弃了价值判断的清晰,甚至降低了价值判断的坚持。否则,只能带来价值判断和标准的紊乱。尤其是那些经由法院作出的判断更要坚守价值的秩序,因为一些个案对人们基本价值判断的冲击力不可小视。彭宇案的后遗症便是一例。
别因事实判断的复杂而放弃价值判断,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个需要坚守的价值理念。
相关法规应更具体
□龙敏飞
抢救伤员还是保护现场?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即“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看起来是司法救济的给力,但这法律规定的背后还有未竟之问。
首先,抢救伤员与保护现场到底哪个优先?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只说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却没有明确如何标明、用什么工具标明,如何能让交警看得懂。这些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不明确,标明位置恐怕很难实现。
其次,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对法条了如指掌。试问,如果不是这一案件的曝光,有多少人知道救人前还要标明位置?就算“业务”再熟练,标明位置也会耽误些时间,而救人的好时机很可能就差在这几分钟。
在这样的矛盾与纠结之下,“抢救现场负全责”引发的争议,其实是在呼唤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比如,是否可以明确规定“保护现场”与“抢救伤员”究竟孰先孰后;什么样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马上救人而无需标明位置;是否可以加大普法力度,让更多司机懂得怎么标明位置?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能再具体详细一些,有些矛盾和争议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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